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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8:17:05编辑:愤不欲生网浏览(38)
[3]两者对法律正义或法律确定性都有重要影响。
在立法方面,2009年将提请审议通过的新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提请审议修改的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但是,在学界惯常的分析策略和术语运用方面,民生一词基本上还是从民之生计方面进行理解,而且一般也多集中于生活资料保障等物质需求和就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较少从政治语境的层面进行理解。
因此,既不能抽象地就法治谈法治,也不能孤立地就法治谈法治。这更是表明了立法机关在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的决心。历代的统治者、思想家,即使把民之地位抬的再高,实际上仍然是建立在一种皇权统治的前提基础上的。[16]可以说,此时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具有了更为明晰的社会改造政治意图,同时也将民生问题上升到了治理国家之中心问题的高度。(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民生话语 建立一种和谐有序的生活世界,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的政治理想,更是从1840年以来饱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落后挨打之苦的先辈们渴求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望。
三、法治对转型期民生难题的回应 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所以,关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我们固然应该意识到其中的民本成分,但是也应当意识到其是以臣民—君主的政治系统构造作为基本前提的,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把握古代民生话语背后的政治文化意蕴。(三)政府法治论具有包容性和全面性 政府法治论与平衡论在很多方面有相通之处,但在是否通过一个可预见、可操作、可检验的过程,通过明确的程序和环节来实现这种平衡方面,政府法治论的思考相对更加具体。
回想上世纪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恢复之初,行政法学还非常稚嫩,由于当时种种条件的限制,最初的讨论比较单调,自说自话的现象比较突出。孙中山:《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年版,第348页。行政法学者以极大的激情投身到了行政法理论基础重要课题的探讨之中。因此,在应松年、朱维究、方彦三位学者开展行政法理论基础探讨并提出为人民服务论观点之后[16],笔者于1989年发表了《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文,[17]提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人民)关系平等化这五个方向,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为此,就需要适时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范围,在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寻找合理的分界点。法治政府首先是民主型政府,是宪政政府。
平衡论已经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两方面进行了尝试。 杨海坤,单位系山东大学。为了实现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有两条基本路径,即限制政府权力和扩展公民权利,尤其对当代中国而言,一个公民全面有序参与的新时代已经开启,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的新格局正在形成,这是中国走向新路的良好开端,也是中国行政法可以大有作为的时代。(二)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依据 首先,平衡论认为平衡是行政法自身的价值取向。
[21]参见杨海坤:《行政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政府存在和运行的正当性—兼论政府法治论的精髓和优势》,《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56-58页。因此,必须关注政府行为的实际效果,并需要认真考量和评估政府行为自身的品质。[31]参见注[22],第165页。[8]现代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等都是基于对公民权救济的需要而设置的制度。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重要的行政立法都体现了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内容,表现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实现的重视,并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提供程序上的方便。笔者认为行政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工作是一项事关行政法发展方向、道路和制度构建质量的基础性工作。
在公民参与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其决定才能够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避免专横和武断。总之政府法治论与积极平衡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的实质在于为公民提供了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诉权和获得赔偿权。在平衡论的倡导下,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问题成为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进入专题: 平衡论 政府法治论 。平衡论是一种关于中国当代行政法应诉诸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选择的规范性理论,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提出的。[34]可以说,这段话道出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真谛,政府法治论所体现的行政法治主义正是现代政治哲学、宪政学、行政法学精华的交汇,是行政法在现代社会立足和发展的原点。[27]因此,笔者认为积极的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有许多相通之处。
现代宏观调控状态下的市场竞争已经取代了过去自由放任状态下的市场竞争,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应着眼于如何协调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相互关系,构建行政主体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相互平衡的机制,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4]在总体上必须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实现行政机关自身权力与责任以及公民自身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直至达到双方法律地位的平衡。
但是,不同利益的和谐不可能自发实现,必须依靠包括国家机构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控手段的调整才能实现。政府行政权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人民将手中的权力通过法定程序授予政府,即权由民所赋。
而就平衡论而言,其理论构建者之一的宋功德就主张:平衡论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一致。(一)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平衡论将宪政主义的平衡思想导人行政法研究的基础领域—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实现了平衡思想从宪法到行政法的一个转换。
[36]而早期对平衡论的系统批评者杨解君教授也表示,其对平衡论的质疑与批评出自对于罗豪才教授学者风范的信任。[39]参见宋功德:《行政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23]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页。笔者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先是提出人民政府论,在90年代初又提出政府法治论。
这场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学者们特别是平衡论学派学者持之以恒的学术追求,得益于罗豪才教授的贡献。【注释】 [1]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第52-58页。
例如,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倡导者叶必丰教授曾坦言,其对行政法理学的注意源于罗豪才教授的鼓励。第三,用权与善治型政府。
第四,效果与责任型政府。[18]之后笔者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引申到政府与法的关系上,认为这样做更贴近行政法的要求。
[10] 其次,平衡论认为平衡是市场经济环境对行政法的要求。(二)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互相借鉴 学术的进步与繁荣从来都是与学术对话与争鸣分不开的。有权必有责,责任性政府尤其要考虑行政责任原则的贯彻,它更侧重于事后追究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对单纯行政效率模式的理性批判,也是对善治型政府治理质量的检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过大、公民权利比重过小,就会造成公民权利受到限制、行政权力失控滥用的状况。
政府法治论认为我们所需要的政府的特征有五:从权力的来源看,是民主型政府。[23]强调权为民所用,即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地有所作为,该管的必须管,而且要管好,不但要管理好,而且要服务好,管理也是服务,良好的管理和服务就是善治。
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诉讼的实质在于行政行为需受到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其中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依法予以撤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
[3]在实际操作上,平衡大致有两个涵义:一是行政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二是在整个行政法的适用过程中以利益衡量方法为精神。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需要不断加以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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